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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私政策
生效日期:2026年6月11日
本中文版本为便利性翻译。韩文版本为正式且具法律约束力的文本;如有任何不一致,以韩文版本为准。
GCM(Global Champions Makers,以下简称"公司")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,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、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,特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
第1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)
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;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,公司将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8条,采取另行取得同意等必要措施。
1. 咨询申请的受理与回应:受理有关美国大学网球升学与心理健康的咨询申请、确认本人身份并联系、进行咨询并告知结果。
2. 投诉处理:确认咨询人/投诉人的身份、确认咨询事项、为事实调查进行联系与通知、通报处理结果。
3. 会员注册与管理:确认注册意愿、为提供会员制服务进行本人识别与认证、维持与管理会员资格、就服务使用进行通知与联系。
第2条(所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)
① 咨询申请服务:为提供咨询申请服务,公司处理以下个人信息。
· 必填项:监护人姓名、联系方式(电话或电子邮件)
· 选填项:子女年龄/年级、关注的方向、咨询内容、电子邮件
② 会员注册服务:为进行会员注册及提供会员制服务,公司处理以下个人信息。
· 必填项:姓名、电子邮件、电话号码、密码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身份(选手/业余爱好者/家长)
③ 公司不收集居民登记号等唯一识别信息,也不提供支付功能。
第3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)
① 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保留·使用期限或信息主体同意的保留·使用期限内处理并保留个人信息。
② 咨询申请信息在达成咨询目的后保留1年,随后予以销毁。但信息主体在此之前请求删除的,将立即销毁;依相关法律需保存的,保存至相应期限。
③ 会员注册信息保留至会员退出时,退出时立即销毁。但依相关法律需保存的,保存至相应期限。
第4条(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)
① 公司仅在第1条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除取得信息主体同意或符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7条、第18条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,不向第三方提供。
② 目前公司不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。今后如需向第三方提供,将事先另行取得信息主体同意,并通过本处理方针予以公开。
第5条(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)
① 为顺畅地提供服务,公司如下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。
· 受托方:Supabase, Inc. / 委托业务:咨询申请数据的存储与管理(数据库)
· 受托方:Vercel, Inc. / 委托业务:网站托管与运营
·(在运营邮件通知时)受托方:Resend, Inc. / 委托业务:发送咨询受理通知邮件
② 上述受托方的服务器可能位于境外(如美国)。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,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明确有关安全处理的事项,并对受托方进行管理与监督。
③ 如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,公司将立即通过本处理方针予以公开。
第6条(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、义务及行使方式)
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就其个人信息向公司行使查阅、更正、删除、停止处理等权利。
② 上述权利可通过书面、电话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行使,公司将立即予以处理。
③ 信息主体就个人信息的错误等请求更正或删除的,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,公司不会使用或提供相关个人信息。
④ 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行使。
⑤ 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,在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处理;本服务的咨询申请原则上由监护人(法定代理人)进行。
第7条(个人信息的销毁)
① 当因保留期限届满、处理目的达成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变得不再必要时,公司将立即予以销毁。
② 销毁方法: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以无法复原的技术方法删除;纸质文件通过粉碎或焚烧予以销毁。
第8条(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)
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,采取以下措施。
1. 管理措施:最小化访问权限并对管理员进行身份认证。
2. 技术措施:数据访问控制(仅经认证的管理员可查阅)、传输区间加密(HTTPS)、数据库访问策略(RLS)。
3. 物理措施:数据保存于安全的云基础设施(Supabase、Vercel)。
第9条(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·运行及拒绝)
① 公司为分析服务使用情况,使用访问统计工具(Vercel Analytics),其收集的是不识别个人的匿名统计信息。
② 信息主体可通过网页浏览器设置选择允许或阻止 Cookie。但阻止时,部分服务的使用可能受到影响。
③ 公司不使用以营销·广告为目的的识别性 Cookie 或第三方追踪器。
第10条(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)
① 公司为统筹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,并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及损害救济等事宜,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
·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:[填写负责人姓名/职务]
· 联系方式:tennis.gcm@gmail.com
② 信息主体就使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、投诉、损害救济等,可向上述联系方式咨询,公司将立即予以答复与处理。
第11条(权益侵害的救济方式)
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构就个人信息侵害申请损害救济与咨询(韩国)。
·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:1833-6972 (www.kopico.go.kr)
·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:118 (privacy.kisa.or.kr)
· 大检察厅:1301 (www.spo.go.kr)
· 警察厅:182 (ecrm.police.go.kr)
第12条(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施行与变更)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施行之日起适用;如因法律、政策或内容的增补、删除、修改而发生变更,公司将自变更事项施行之日起7日前通过本网站予以公告。